《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湖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职工死亡后,除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由企业保存三至五年后,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馆外,其他死亡职工的档案交原单位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河北省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对于退役军人死亡满5年的,其人事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军人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